四川五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俄岗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31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28民初53号
原告:四川五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吴重,四川五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俄岗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付建,四川俄岗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五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俄岗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骆红
审判员甘旭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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