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0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0民初2667号
原告:***,男,1974年0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天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753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南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21395366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24元,减半收取2575.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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