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贾荣、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08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82民初3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航空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何新国与被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1月8日,原告何新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新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新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饶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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