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0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终4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珊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29535K。
法定代表人:**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53400690。
法定代表人:邹胜,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6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诉人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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