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22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民终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德安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德安县东风路18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6741671636。
法定代表人:尚逢火,该公司董事长。
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金财,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上诉人***、江西省德安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关于514800元转账款的性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等基本事实的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省德安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彦
审判员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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