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赣州金祥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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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2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25执41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德安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东风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尚逢火,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金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义县长龙镇新溪村下塘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2月作出(2017)赣0725执416号冻结存款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赣州金祥矿业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赣州金祥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赣州金祥矿业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账号为28×××30的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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