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南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8-07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雨执字第0160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南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龙须塘。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龙须塘。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南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南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案件受理费25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668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7日),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7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914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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