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华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24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3民初477号
原告:涂必波,男,汉族,1964年2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大别山农产品物流园互联网+大厦A1东9层9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7235991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涂必波与被告安徽华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57500元,并自2018年4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中标承包金盛公司在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的金盛钢材大市场项目10#、11#、12#楼工程,原告接受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委托带领木工班组进行了12#楼的木工施工,原告按要求完成了全部工作,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原告班组工资,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又多次上访。后经裕安区平桥乡政府相关人员组织金盛公司和华运公司相关人员在平桥乡政府的协调下,被告于2018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在支付部分欠款后尚欠原告工资款575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间无劳务合同,原告诉请被告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请的工资,属于木工班组全体工人的工资,原告个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涂必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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