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县中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6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1323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109号,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206233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饶县中医院,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曹县人,现住。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就本案作出(2019)鲁0523民初13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城支行营业室账号为370001655601050000685的存款4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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