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县中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12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1323号
原告:***,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109号,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206233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饶县中医院,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曹县人,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诉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县中医院、***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城支行营业室账号为370001655601050000685的存款4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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