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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3274号之二
原告:杭州银乙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23697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开元名都C区2-54号-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AJ17U,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699534723,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杭州银乙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银乙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银乙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银乙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2元,减半收取7286元,由杭州银乙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