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中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3-3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6429号 原告:东阳市中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鳌溪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东阳市中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东阳市中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中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中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阳市中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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