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1087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态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