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4-26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1087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态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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