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宏昊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现金850809.23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 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