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2-13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1597号 原告:***,男,195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女,1957年3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男,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金汇大路1577号金融大厦133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媛媛,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晶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