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3-27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421执339号 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主动向本院交款6739534.17元。上述款项中,6016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33388.50元缴纳(2022)浙0421民初4507号案件诉讼费,6645985.6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其中价款本金6184858.48元、2022年10月21日前逾期付款损失184999元、2022年10月21日后逾期付款损失90298.93元、**履行利息59259.26元、律师代理费126300元)。申请执行人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确认本案债务清偿完毕。 至此,本院(2022)浙0421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或第(4)】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3)浙042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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