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执24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人仲裁字〔2022〕117号仲裁裁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依据该生效的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财产档案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劳人仲裁字〔2022〕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