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2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林北街2号院1号楼2层C2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7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铁建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中铁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建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13元,减半收取17906.5元,由上诉人中铁建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 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