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河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4-12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3民初1644号 原告:湖南山河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41号**宾馆3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山河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山河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山河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山河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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