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轨道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4-07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粤0106民初40997号 原告:湖南轨道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179号湘江时代商务广场A2栋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5304499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第三人:广州市国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镇龙镇新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7778905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589011.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部分为基数,从2022年7月1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至付清货款为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第三人签订《【州市黄埔区汤村项目复建区地块一】目混凝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混凝土,原告依约供货,被告一直未依约付款,遂成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湖南轨道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089011.49元,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湖南轨道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本金,具体支付方式为: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之前向原告湖南轨道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货款1000000元;于2023年6月25日之前向原告湖南轨道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758.62元;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向原告湖南轨道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元;于2023年10月30日之前向原告湖南轨道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元;于2023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湖南轨道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元;于2024年2月24日之前向原告湖南轨道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802.3元;于2024年10月30日之前向原告湖南轨道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79450.57元。货款支付方式应为现金支付或不超过6个月的银行承兑方式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贴息费用由原告湖南轨道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原告湖南轨道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9732.81元; 三、双方同意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不得再就已调解款项提出任何权利及主张,但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则视为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违约,全部分期款项加速到期,且原告湖南轨道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未付货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货款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等为标的,以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48430元减半收取242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湖南轨道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已预缴,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前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原告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已于2023年4月3日签署上述协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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