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12488号
原告:广州市众伟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77号之一406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众伟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众伟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众伟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乙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