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3093号之一
原告:广东海外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开发区【白水开发区横冚(土名)】(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707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889号618**A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RG6YD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15号中建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156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汤村村加卫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567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海外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海外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海外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升***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海外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海外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 琪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