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9307号之一
原告:深圳万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7区自由路海滨市场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4327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原告深圳万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4月11日向原告深圳万天建材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深圳万天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万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保全费2507元,由原告深圳市思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