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6169号
原告:辽宁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10QMEL1G,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D-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辽宁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