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2708号
原告:**中,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力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民身份号码,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诉被告重庆力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谭 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立前
书 记 员 税思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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