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川滇黔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1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4民初448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光明镇东沟街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2AW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泸州市川滇黔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银顶村2组98号A区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2201A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川滇黔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期间,以双方已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川滇黔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川滇黔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李忠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曾珣
书记员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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