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朝元与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31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32民初19号
原告:姜朝元,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喜德县光明镇东沟街附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被告***之子)。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
原告姜朝元与被告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姜朝元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朝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朝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姜朝元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罗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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