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04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9627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东县桥头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144094034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远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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