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4073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444G。
原告**与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寇 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