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1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2民初4782号之一
原告: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路一段**v>
法定代表人:肖世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业,男,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因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与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对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6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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