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港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4-25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港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沟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海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港房地产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北港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经鉴定,确认威海棕榈湾1号地下室存在混凝土梁板柱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足,钢筋外露锈蚀、混凝土保护层脱落胀裂的施工质量缺陷,2号地下室存在混凝土梁板柱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足及钢筋外露锈蚀,混凝土保护层脱落胀裂的施工质量缺陷,2号地下室顶的(a-5)-(a-6)-(a-B)-(a-C)之间混凝土**在质量问题,且上述问题均属于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缺陷,另威海棕榈湾3号楼5-26层(登记为11号楼)铝合金窗材料规格及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脱落安全隐患。本院对一审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建海峡公司有关不应由其承担质量维修义务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在双方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方式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判令中建海峡公司按照设计图纸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进行维修,修复方式不明确、不具体且不具有可执行性,北港中心有关要求中建海峡公司履行维修义务的诉请不明确,一审对中建海峡公司如何具体实施修复行为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明。鉴于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缺陷及安全隐患且一审未就明确诉请事宜向北港公司依法予以释明等情形,从判项应具有确定性、无歧义性及可执行性的特点出发,本案应当发回重审。重审时,可在依法行使释明权后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判。另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质量修复争议,应按照财产类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重审时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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