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2-2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3303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双协路77号**国际商务中心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911271。 法定代表人:石国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38142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古韵汀州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05233813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古韵汀州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计5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尚 萃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