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4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向阳三号路时尚花园8-4-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89392733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0751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津0112民初466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1,284元进行了冻结。现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