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4036号
原告: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后***一区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后原告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