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2-09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财保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住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3.6万元。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鲁1491财保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住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住总公司已达成和解,其申请解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