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2号之二
原告:天津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205国道旁(天津市环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永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天津鼎双铭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董事长。
原告天津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93元,由原告天津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