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1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6484号
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7580,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01191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由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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