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5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9执6283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01191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690672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顺坝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811386.0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11辆,本院均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顺坝村408号的不动产,经本院另案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2516149.16元。截止2019年10月2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516149.1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9执62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汤祖元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阳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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