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9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9执72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01191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690672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顺坝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初12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631487元(***对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款项中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另案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宁围镇顺坝村的不动产一处,经本院另案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2497139.23元;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浙江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但上述公司股权无处置价值。截止2019年10月2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497139.2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9执72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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