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81执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1民初112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11的存款人民币9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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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