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27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财保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辋川镇吹楼村塘头**号,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卉,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审南昌市进贤县进贤架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124769765600Q。
法定代表人:樊考顺,系公司总经理。
***与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赣0302财保78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00万元价值的其他财产。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被申请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30万元的保证金提存至本院账户作为诉讼担保,解除(2019)赣0302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财产。被申请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双方约定已向本院往来款账户转账了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系其对权利义务的处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00万元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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