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19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7967号
原告:唐先权,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架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69765600Q。
法定代表人:樊考顺。
被告:重庆西部国际涉农物流加工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锦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5189219K。
法定代表人:尹勇。
原告唐先权诉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西部国际涉农物流加工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唐先权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先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先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计1218元,由原告唐先权负担。
审判员秦小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冉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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