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25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3民初4809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滔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659095,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架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69765600Q。
法定代表人:樊考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10(贵阳国际中心2号)栋1单元18层4、5、6、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08758977M。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全体与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2019年7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完毕有关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体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全体负担。
审判员安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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