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宓奇峰、慈溪市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2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3007号
原告:**,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慈溪市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西线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7225119F。
法定代表人:翁欢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33599024。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010976672。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410307810。
原告**与被告***、慈溪市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交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慈溪市交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华蓓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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