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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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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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2民初6563号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波书城文化广场1幢1、2、3、4号009幢8-1的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994804689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慈溪市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西线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7225119F

法定代表人:翁迪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与被告慈溪市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洪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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