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鼎兴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11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5民初2078号
原告:杭州鼎兴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11313012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号长江商厦*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316885239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河头路151-167号
负责人:任志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4987078R)。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峰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杭州鼎兴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5日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浙0108民初6598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4月11日,原告杭州鼎兴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鼎兴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94元,减半收取2797元,由原告杭州鼎兴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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