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象山县东陈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6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5民初6543号之一
原告:***,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城东工业园区映玉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锋,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象山县东陈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象山县东陈乡沙岗村兴岗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倚天,该乡政府人武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县东陈乡王家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象山县东陈乡王家兰村。
法定代表人:***,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峰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高塘岛乡江北村龙泉路***号。
法定代表人:管国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象山县东陈乡人民政府、象山县东陈乡王家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5日组织原、被告各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于2017年10月1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浙0225民初654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同日申请追加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12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申请就其房屋开裂、漏水等损害后果与爆破施工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则相应原因力比例、相应损害金额为多少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12月28日委托宁波科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但因原告未缴纳鉴定费,该鉴定于2018年5月31日被退回。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陶振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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