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兴铁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4-21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9313号 原告:陕西信兴铁路人力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信兴铁路人力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信兴铁路人力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陕西信兴铁路人力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刚 1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10***、***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3)桂0406民初13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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