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9313号
原告:陕西信兴铁路人力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信兴铁路人力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信兴铁路人力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陕西信兴铁路人力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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