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281号
申请人:喀什德立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蔬附县吾库萨克镇工业园区津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1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喀什德立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喀什德立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869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485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