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30民初605号
原告:马赛,男,199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现住宜川县。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冯国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川县春利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
法定代表人:朱春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赛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宜川县春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马赛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9元,减半收取计1514.5元,由原告马赛负担。
审 判 员 袁 儒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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