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赛与宜川县春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3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30民初605

 

原告:马赛,男,199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现住宜川县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冯国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川县春利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

法定代表人:朱春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赛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宜川县春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515日立案。原告马赛于20208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9元,减半收取计1514.5元,由原告马赛负担。

 

 

 

 

 

          袁 儒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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